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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应与张**、宋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宋*应诉被告张**、宋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宋*应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宋舒*未按时参加调解,宋*应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应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应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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