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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