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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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