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艳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袁艳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