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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叶**、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叶**、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钱礼,被告叶**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两被告因儿子结婚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并约定儿子结婚后立即归还原告。时至今日,此款经原告频索无果,其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4月。从2015年5月始至今共七个月应付利息10500元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请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二、请判两被告给付原告约定利息10500元(自2015年5月至今共7个月月3分1500元);三、请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叶**、方**在庭审中辩称:一、借款是事实,被告家庭最高峰时一共向周**姐弟借款14万元,还剩8万元未还。但被告还钱态度积极,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还钱,2015年10月份还还了一万元,被告最近家庭变故无力满足原告每月还一万元的要求,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被告夫妻二人的退休养老金,现在也无财产可变卖。二、关于诉讼费,因被告的经济困难且一直在积极还款,被告要求诉讼费原被告各付一半。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是多年朋友关系,属于朋友间的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应当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方本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日,叶**向周**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周**,借条载明:暂借周**伍万元正。2015年11月11日,周**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叶秋霞方本生结婚证、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叶**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其向周**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该借款发生在叶**、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叶**、方**共同偿还;周**主张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息3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周**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方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为655元,由原告周**负担110元,被告叶**、方**负担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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