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友品诉被告铜陵爱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友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爱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友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友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涂友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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