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尹**、黄*、安徽全**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安**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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