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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责任公司与黄**、尹**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尹**、黄*、安徽全**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安**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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