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平诉被告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0元减半收取为12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50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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