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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平诉被告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严安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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