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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与储诚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储诚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按本院通知在法定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岳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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