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国平与徐**、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诉被告徐**、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银行存款45264.6元,原告朱*平以其在中**银行理财金账户(卡号:6236)上相同数额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汪**银行存款45264.6元;

二、冻结原告朱**在中**银行理财金账户(卡号:6236)上相同数额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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