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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金**限公司与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限公司与被告方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金**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金**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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