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宗**与被告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韩*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席**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董**、安徽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董*、安徽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