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英诉被告孙*、杨*、杨**、杨**、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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