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升诉被告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应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樊*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升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樊君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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