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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应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升诉被告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应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樊*升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升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樊君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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