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元木锻压工矿配件厂、应木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马鞍**份有限公司与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马鞍山雨**展有限公司与安徽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马**网有限公司与中铁**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与戴**、戴国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董*、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孙*、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