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与戴**、戴国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诉被告戴嘉兴、戴国土、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光大**马鞍山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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