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限公司诉被告韩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马**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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