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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限公司与韩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限公司诉被告韩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马**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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