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孙**、孙**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孙**、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本市雨山区***、花山区***房屋两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大军、孙**、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位于本市雨山区*****房屋两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