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书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平**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平度市**民委员会与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民委员会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民委员会与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