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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民委员会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度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平**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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