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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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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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郑州海**限公司、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