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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周**、郑州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郑**有限公司、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有限公司、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郑州海**限公司、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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