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郑**有限公司、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有限公司、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郑州海**限公司、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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