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庚栓诉被告赵**、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庚栓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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