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元诉被告河南九**有限公司、河南九**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史海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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