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原告河南哲维律师**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濮**东商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告蔺*与被告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德诉被告杜*、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明诉被告代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焦**诉被告楚**、濮阳市**有限公司、王*、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胡**、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秋诉被告濮阳市中**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