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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