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德诉被告杜*、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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