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贾**、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许清晨与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孙**、赵**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孟州支行与孟州**有限公司、焦作市**资有限公司、刘**、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哲维律师**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濮**东商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告蔺*与被告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伟诉被告李**、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