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孙**、赵**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孙**、赵**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孙**、赵**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孙**、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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