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喜诉被告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周*喜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王**在原告处借现金50000元,担保人为被告韩**,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归还借原告现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韩**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王**、韩**,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王**、韩**。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王**、韩**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王**、韩**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王**、韩**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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