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李*胜诉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华**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程**、拜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宝诉被告陈**、邢立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年诉被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清晨与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王**、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孟州支行与孟州**有限公司、焦作市**资有限公司、刘**、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