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晨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晨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清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清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清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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