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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550元),由原告承担,按规定退回原告27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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