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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虞**与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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