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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陈*不同意调解,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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