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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朱**、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朱**、朱*、方*、安徽瑞**限公司、桐城市和义**限公司、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中国建设**桐城市支行开户、账号为34×××30的账户资金25789333元;(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安徽桐城农**司范岗支行开户、账号为20000250211710300000091的账户资金25789333元;(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8-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告安徽**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5字第92860号、2015字第92861号、2015字第92862号、2015字第93543号房产。现因原告钱**和被告安徽**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本院解除对被告安徽**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安徽**限公司在中**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开户、账号为34×××30的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限公司在安徽桐城农**司范岗支行开户、账号为20000250211710300000091的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安徽**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5字第92860号、2015字第92861号、2015字第92862号、2015字第93543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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