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梅雪*、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梅雪*、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雪*、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勤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梅雪*向我借款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自2015年3月起每月份还款5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该由两被告共同清偿。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梅**未予答辩。

被告张*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梅雪*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自2015年3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此后被告梅雪*未还款。原告催要未获,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另查明,被告梅雪*、张**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梅*飞出具的借条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1份,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梅**与被告张**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梅**、张*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借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梅**、张*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