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诉被告王*、包**、陈*、胡**、阮*、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桐城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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