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桐城市支行、陈*与陈*、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诉被告陈*、胡**、阮*、刘*、王*、包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桐城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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