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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周**、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光勇、被告周**、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周**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4%。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周**催讨,但其均未归还;被告徐**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我具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六五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借该款是用于赌博。与被告徐**无关,请求法庭判决该借款由我偿还。

被告徐**辩称:被告周六五借钱是用于个人挥霍、赌博,与我无关。我和周六五2014年离婚,现无偿还能力,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周**出具借条向原告张**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周**一直未还该借款本息。原告遂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另查;被告周**与被告徐**于2014年6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周六五出具的借条在卷,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向原告张**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张**要求被告周**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在被告周**借款期间,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原告张**要求被告徐**承担与被告周**共同清偿该借款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周**辩称其借款用于赌博,并向法庭提交了桐城市公安局范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但庭审查明,该情况说明只是证明被告周**在2013年曾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但不能证明本案这笔借款用于赌博,该《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被告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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