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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余振江、葛结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余**、葛结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同时向原告吴**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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