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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聂**、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聂**诉称:李**在2013年7月1日,6月16日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和20000,共计50000元,已偿还聂**27500元,欠22500元未还,现借款期限已到,经聂**多次催要,李**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李**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12000元;2、诉讼费用由李**负担。

被告辩称

李**辩称:2013年6月份借款2万元属实,打入她(聂**)妹妹聂*的账户。2013年7月1日借款3万元,答辩人不承认,没有借。2013年10月2日,偿还聂**27500元,后又还给聂**10000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另外,又给了聂**1万元,钱给了聂*,让聂*转交给聂**。借款偿还完毕,不应该再偿还。

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李**于2013年6月2日向聂**借款20000元事实。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李**于2013年7月1日向聂**借款30000元事实。3、保证书一份,证明李**以玉石抵10000元的事实。

李**对聂**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有异议,李**没见这个钱,是她(聂**)妹妹聂*借的钱,因为跟聂*关系好,3万元钱不多,李**愿意替聂*打借条,认可借钱属实,是李**打的借条,两次借款都没有利息。对证件3无异议。

李**为证明其抗辩理由,举证收条原件一份,证明已经偿还聂晓静37500元。

聂**对李**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27500元的还款无异议,对另外1万元的还款有异议,没收到这笔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所举证据1、2及李**所举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6月2日,李**向聂**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2013年7月1日,再次向聂**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两笔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后李**偿还借款37500元,并由聂**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还款贰万柒千伍佰元(27500)。收款人聂**2013年10月2日”。另载明”今收到李**还款壹万元整(10000)。收款人聂**”。余款经聂**催要,李**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应是多少?是否应支付利息?

本案中,李**抗辩已偿还本金37500元,提供聂**签名的收条加以佐证。另外,以其所有的玉石抵债10000元,因该玉石与本案无关不予处理。对已偿还37500元本金,聂**对其中的10000元有异议,认为未收到10000元现金,且收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李**提供的收条载明的内容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已偿还本金为37500元,剩余12500元未偿还。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聂**请求支付利息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聂**与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聂**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返还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本院对12500元的借款本金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偿还原告聂**借款本金12500元。

二、驳回原告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聂晓静负担165元,被告李**负担1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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