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限公司诉被告朱**、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淮北**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限公司撤回对朱**、苏*的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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