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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沈**、铜陵市**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汪**,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朱*、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铜陵市**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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