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金碧物**北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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