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合肥德**有限公司诉安徽尚**限公司、刘**、完成云、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尚**限公司、刘**、完成云、刘**银行存款667666.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尚**限公司、刘**、完成云、刘**银行存款667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