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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