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合肥分行与被告合**有限公司、计**、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合肥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合肥东**限公司、计**、邓**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杭州银**合肥分行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肥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合肥东**限公司、计**、邓**下银行账户资金4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