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刘*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在中**银行13×××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72.87元,现因。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在中**银行13×××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72.8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