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许*与胡自长、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胡自长、马**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许*名下位于合肥市龙**洲景秀世家x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xxxxxxxxx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胡自长、马惠菊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查封登记在许*名下位于合肥市龙**洲景秀世家xx幢xxx室的房屋一套,限制其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